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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物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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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禁止有关货物、技术出口: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出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保护环境,需要禁止出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禁止出口的;
(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禁止出口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7)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的。
2.纳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管理的货物分别为:
(1)《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9号)包括:虎骨、犀牛角、牛黄、麝香、麻黄草、发菜、四氯化碳(用于清洗剂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用于清洗剂的)、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用于清洗剂)、原木、未锻造或粉末状铂、板(片)状铂。
(2)《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 号)包括:木炭(原料为不含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壳炭、果核炭、机制炭等不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
(3)《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116号)包括:长纤维青石棉、其他青石棉、l,2-二溴乙烷、二溴氯丙烷、艾氏剂、七氯、毒杀芬、多氯联苯、多溴联苯、地乐酚及其盐和酯、二硝酚、狄氏剂、异狄氏剂、氟乙酸钠、2,4,5-涕及其盐和酯、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联苯胺(4,4'-二氨基联苯)、氟乙酰胺(敌蚜胺)、杀虫脒、二恶英、呋喃。
(4)《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6号、第87号)包括:硅砂及石英砂、其他天然砂。其中,经商务部公告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内地出口企业可申领出口许可证,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天然砂;根据商务部2008年第6 号公告,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7家企业可申领出口许可证在本省口岸报关向台湾地区出口天然砂。
(5)《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6号)包括:森林凋落物、泥炭(草炭)。
3. 商务部或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禁止出口。
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出口的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
(1)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3)禁止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和产品的商业性出口。
(4)禁止出口劳改产品。
(5)禁止出口以全氯氟烃物质(简称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
(6)禁止出口原料血浆。
(7)国内生产、经营的中药材天花粉(包括天花粉提取物),不准出口。
(8)白氏贝、企鹅贝和白蝶贝均属我国特有的珍珠贝类,已经列入《我国现阶段不对国外交换的水产种质资源名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这类物种,包括成体、幼苗和卵等。
(9)禁止出口标有“二战”时期日本零式战斗机和纳粹德国战斗机标记的货物。
(10)禁止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
(11)国家禁止出口载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③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④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
⑤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⑥宣扬邪教、迷信的;
⑦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⑧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⑨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⑩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⑪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
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⑬涉及国家秘密的;
⑭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出境的。
(12)禁止出口带有“DARKIE”文字和其他丑化黑人的文字或图形的商品。
5.《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禁止出口技术详见《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学技术部令2008年第12号)。
6.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不得出口。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出口货物或货物包装上印有“中华民国制造”、“MADE IN ROC”或标有中华民国年号的,应要求有关企业涂掉、撕去或改换包装后再予办理出口手续。改换下来的上述包装材料应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做除标处理。
7.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出口。
8.除加工贸易出口未锻造或粉末状铂、板(片)状铂凭出口许可证验放外,禁止出口为锻造或粉末状铂、板(片)状铂。
9.禁止出口莱克多巴胺、盐酸莱克多巴胺。
10.禁止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六氯苯。

浙江旭日快递[2016.04.06-12:51] 访问:6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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